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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行车吊运熔融金属的改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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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吊是指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设备。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相关单位吸取经验,对炼钢厂使用的冶金吊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并责令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冶金吊要求比较高
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
(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行车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行车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行车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
2、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
3、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4、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5、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行车必须具有超速保护;
6、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7、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8、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9、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10、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1、原行吊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二)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
(三)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必须对原行车进行更换或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不得采用普通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
2、具有支持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3、具有不同形式的上升双重限位器(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4、具有起重量限制器;
5、具有高温隔热保护功能的电动葫芦;
6、具有吊运熔融金属工况的足够的安全系数,工作级别要达到M5级(含M5级)以上;
7、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8、尽可能采用遥控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否则必须设置操作人员的安全通道。
(四)上述起重机的改造必须要有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必须履行告知手续,改造后的行车,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和本文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
(五)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改造工作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制订更换计划或改造方案,抓紧落实,否则应停止使用。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应当监护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2年缩短为1年。
二、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行车要求
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冶金吊,是指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出厂并安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不包括大修、改造、移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一)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如下:
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起重机,必须选用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2、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行车,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
3、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行车,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二)吊运融熔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行车,可根据工作场所的危险程度适当放宽要求,也可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冶金吊用于冶金行业的整治,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冶金场合使用的桥式行车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设备,其要求要远远高于普通类型的行车,为了保证生产安全,相关单位一定要按照标准选择正规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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