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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对防爆行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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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行车是专门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桥式行车,适用于工厂内引爆能力不高于IIB或IIC级,引燃温度组别为T1-T4组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汽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适用的危险区域为1区或2区。防爆行车主要是电器隔爆,不起明火。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对其做了特殊规定,以保证行车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工作的安全性。
防爆行车的安全要求比普通行车高
1、防爆行车运行机构和小车运行机构,在起动和制动过程中应平稳,应能避免车轮打滑及产生目视可见的火花。车轮和轨道接触面应保持不锈蚀,接触良好,避免因锈蚀而产生火花。
2、防爆行车防爆分类为IIC、IIIB、IIIC级时,行车大小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16m/min,其他防爆分类的行车大小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m/min;行车起升速度不应超过8m/min,钢丝绳卷入速度不应超过28m/min。防爆梁式行车大车运行速度不应大于25m/min。
3、防爆行车卷筒及吊钩滑轮组的设计,应使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钢丝绳偏离螺旋槽两侧的角度不应大于3度。
4、防爆等级为IIC、IIIB、IIIC的行车。如果采用开式齿轮传动,则应采用无火花材料。
5、防爆行车应采用性能不低于GB 8918 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比GB/T 3811 2008 中表44 规定的安全系数高一级。
6、防爆行车应采用防爆型制动器。除以防爆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防爆行车外,其他防爆行车的起升机构应设置两套制动器。
7、有防爆要求的行车当防爆分类为IIC、IIIB、IIIC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8、有防爆要求的行车吊钩滑轮组侧板的外表面应标出警示语,如“禁止触地、碰撞”等。
9、有防爆要求的行车缓冲器应选用符合JB/T 10833 规定的聚氨醋缓冲器或符合JB/T 8110.2 规定的橡胶缓冲器,表面电阻不应大于10(9)欧,
10、行车的防爆分类为IIC、IIIB、IIIC时,车轮踏面及轮缘部分应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其他材料制造。
11、行车限位开关上的碰轮及电缆滑车的滚轮,就采用青铜或黄铜或表面电阻不应大于10(9)欧的工程塑料,防爆分类为IIC、IIIB、IIIC级时,电缆滑车的牵引线应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12、小车运行轨道接头处应采用焊接连接;起重机轨道宜采用焊接连接,连接处应平滑、平整,未采用焊接连接的接缝处,其横向错位和高低差不应大于0.5mm ,间隙不应大于lmm,起重机和小车在通过接头处时应无冲击现象。
13、行车的大车、小车馈电应采用软电缆导电,供电电缆应采用带接地芯线的电缆。
14、行车电气设备之间的连线,应采用橡套铜芯多股电缆,且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必要时可设防爆分线盒。
15、用于有防爆要求行车的电气设备:
15.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应当符合GB 3836.1 和GB 12476.l 的规定,其性能应满足相应的防爆类别和最高表面温度的要求。
15.2、除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 3836.15 的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 12476.2 的规定。
16、防爆行车特殊电气保护:
用于爆炸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的行车,其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5 M欧
17、防超载的安全装置:有防爆要求的行车应装防爆型起重量限制器。
 
防爆行车相对于普通行车来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生产制造时的要求更加严格,其价格成本也要贵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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